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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银行短信通知变更收费到底是不是“霸王条款”

来源:互联网

  日前,市民陈先生向市消协投诉说,他收到市区一家银行的短信通知,对个人银信通业务中短信提醒服务进行调整。如果陈先生不需要提醒业务,需要在9月1日前将该项业务取消,否则将收取每月4元的费用。

  陈先生收到的通知中称“我行将于9月1日起,将尾号为2107的卡的‘账户余额变动短信提醒’功能升级为‘用户无忧’服务,每卡每月4元,并赠送借记卡失卡保障。如无需此服务可在9月1日前关闭,不会收取费用”。陈先生认为,如果在9月1日之前,客户没有关闭,那么9月开始,每个月就要多出4元用来支付余额变动提醒服务,这是银行以默示推定消费者接受服务,属于霸王条款。

  市消协接到投诉后,与这家银行个人金融业务部的相关人士取得联系。一周后,这家银行就消费者的异议进行了回复。该行在回复中称,银行调整收费合理合法。首先因为短信提醒服务费实行的是市场调节价。其次,目前该行已经通过多种渠道开展了通知客户的相关工作。此外对于默示行为,该行认为,银行调整收费的做法符合当事人约定的规定。根据该行《银信通业务协议》的相关约定“银行有权就其提供本协议项下银信通服务向乙方收取手续费或决定不收取手续费,是否收费以及具体收费标准和方式以银行营业网点或网站发布的有关公告为准”,银行对于任何渠道签约的银信通交易,均要求客户阅读了协议。

  那么,银行调整收费标准究竟合不合理?记者就此采访了相关法律界人士,发现对此问题存在争议。有律师认为,根据《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金融消费须取得消费者的明确认可为前提。银行、金融服务商在收到用户服务申请后,要向用户发送请求确认信息,且请求用户确认信息中必须包括收费标准和收费方式,在收到用户的确认反馈后,信息服务商才能向用户提供服务进行相应计费,同时告知服务订制成功。

  但是,也有法律界人士提出相反的观点。他们认为,银行将免费提供余额变动短信通知服务变更为每月4元的收费服务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合同的变更是在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完成的,银行对用户发出可以接受收费服务或者选择退订的通知短信,实质上应当视为对原来服务的补充性条款,是对用户发出的邀约,用户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做出承诺,此时银行的短信不应被视为对合同内容的单方面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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