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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

来源:互联网

  7月25日召开的甘肃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了《甘肃省农村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草案)》,《条例草案》规定,农村生活垃圾管理实行责任人制度。公路路面、公路用地范围内和桥梁、涵洞两侧;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等水体区域禁止单位和个人将农村生活垃圾丢弃、扬撒、倾倒、堆放。

  根据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未及时清扫分类投放或者随意丢弃、抛撒、倾倒、堆放、焚烧垃圾破坏村容村貌和环境卫生,侵占道路阻碍交通的,由乡镇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或者个人不按时收集、运输垃圾或者在收集、运输垃圾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丢弃、扬撒、遗漏垃圾的,由县级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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